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5-06-09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关联方是指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主要来源单位,关键管理人员,与教师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关联方交易是指教师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教师基金会或由教师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关联方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二)诚信公允原则。关联方交易必须诚实公允,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公平公正原则。关联方交易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损害教师基金会、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回避原则。教师基金会理事等有关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教师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应当回避;教师基金会关联方中的自然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教师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
(三)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四)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
第六条 教师基金会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由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师基金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披露,并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体现。
第八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在实质上与教师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4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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