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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5-06-09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教师基金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慈善项目,是指按照教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教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项目的开展要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效益,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教师基金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不得从项目管理实施中获取利益。

第五条 项目实行背景调查、项目立项、协议签署、项目实施、项目资产管理、项目监督、项目结项等全周期管理;项目要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对于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设立。教师基金会可依法依规向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七条 根据是否明确捐赠款物用途及使用方式,教师基金会的项目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明确了捐赠款物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的项目;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款物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教师基金会负责统筹规划使用的项目。

根据是否使用捐赠本金开展公益项目,分为动本和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是指直接使用捐赠资产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不动本项目是指捐赠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捐赠资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执行业务处室对捐赠方进行背景调查,填写《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捐赠方背景调查表(试行)》(见附件1),并提出调查意见;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填写《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立项信息单》(见附件2),报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核。

第九条 重大公益项目及重大募捐项目,根据《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业务处室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经律师审核、报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教师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应符合《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业务处室负责整个项目的工作方案制订、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产流转按计划执行、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捐赠方、教师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一般由教师基金会承担,也可以由捐赠方、教师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处室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中国教师基金会社会捐赠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流程,开展业务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基金会可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业务处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结项。

第四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支出需按照工作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到账后,教师基金会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捐赠方要求,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九条 现金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工作计划和工作预算,向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款拨付等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一)申请拨款。业务处室、执行方或受益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教师基金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报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拨款。

(二)资金拨付。财务处在审批通过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救灾项目付款应不超过2个工作日。首次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并按要求及时开具合法等额票据。

(三)资金审计。项目执行期间,根据协议约定或捐赠方要求,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非现金捐赠项目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受益方捐赠相关实物等物资,并进行结算。

(一)物资入账(价值认定)。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物资寄送安装。由捐赠方或执行方将物资寄送至指定地区,并根据需要进行安装工作。

(三)物资验收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相关方在《物资捐赠回执》上签字确认,交由教师基金会作为入账凭据留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教师基金会进行资金决算,向捐赠方出具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后,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协议规定使用,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教师基金会可继续用于本项目或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基金会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教师基金会监事会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师基金会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财会、统计监督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师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教师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六条 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监督捐赠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社会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财会、统计监督及第三方评估。教师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财会监督。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结束后,实施专项审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年度工作中和结项时,可主动开展审计检查、财会检查,也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结项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教师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后,教师基金会应出具结项报告,发给捐赠方及其他相关方,并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5年6月4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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