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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9-07-29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教师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各项重大事项安全、合法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换届选举、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开展重大公开募捐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

        第三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严格把关,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并于每年 3 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民政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需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同意后的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等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基金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教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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