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制度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教师基金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车辆,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档案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与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五条 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师基金会领导班子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处负责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各处室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个人对其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七条 教师基金会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日常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方案;督促相关处室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严格资产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办理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并按照上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和报备等手续; 负责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资产信息系统管理、统计报告等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制度规定,组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流动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收支业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配合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和财务处对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配置资产。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难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基金会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教师基金会依法占有、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教师基金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教育部相关规定,教师基金会不得对外提供资产抵押和担保。需要对外出租或出借的,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由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照教师基金会“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审批,并按照教育部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送审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对用于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教师基金会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教师基金会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处置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处置,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批同意后处置;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审批同意后处置;

(二)对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处置,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批同意后处置;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审批同意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教师基金会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教育部、财政部安排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教师基金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教师基金会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八条 教师基金会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教师基金会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教师基金会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教师基金会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教师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七条 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教师基金会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教师基金会国有资产管理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工作指导,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教师基金会应当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教师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12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