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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5-0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采购管理,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教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基金会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非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且采购项目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纳入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采购时应依据教师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购置审批手续。

第三条  教师基金会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需求处室是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开展采购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财务处是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是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实施部门,与需求处室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成政府采购填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处室或个人不得将应当采用政府采购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

(一)凡是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每年 7月编制“一上”部门预算,12月编制“二上”部门预算。

(三)教师基金会预算工作布置后,各处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分管秘书长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和上报。

(四)各处室应当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禁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

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调剂事项,确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需求处室提出申请后,财务处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非政府采购预算  

每次采购前,由需求处室以签报形式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中需包含预算内容,经财务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八条  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最新版执行。

第九条  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活动应优先选择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组织采购。

其中,分散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履行变更采购方式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采购前,由需求处室以签报形式(含采购形式、预算等内容)提出采购申请,经财务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审批后,需求处室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意向公开,办公室向资助中心发委托函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备案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需求处室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采购文件模板,起草采购文件,拟定采购需求,采购评分标准和采购合同等关键内容,可征询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及法务意见。采购文件需由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定。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完成后,需求处室应以签报形式,将采购结果报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如遇重大异常结果,提请秘书长专题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并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谈判、磋商、单一来源或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工作由需求处室组织开展,需求处室做好采购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确定。此方式适用于达到合同签署条件且单笔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

(二)询价。此方式一般适用于单笔采购金额5万元(含)至6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谈判或磋商。此方式一般适用于单笔采购金额6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此方式一般应组建采购小组,可由基金会工作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成员为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

(四)单一来源采购。此方式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项目。

(五)其他。上述未包括的采购方式。此方式需提请秘书长专题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采购前,由需求处室以签报形式(含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预算等内容)提出采购申请,经财务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结果确定后,由需求处室以签报形式,报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八条  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项目,应以采购清单等方式明确采购内容。需要保障后期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等要素的,应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在采购结果确定后,教师基金会和供应商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签订按《教师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需求处室须对合同约定内容负责,并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采取与原合同相同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需求处室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的方式解决。

第六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基金会各处室进行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严谨、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以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 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准接受与采购活动相关的礼金、礼品、 有价证券和宴请。

第二十六条  教师基金会采购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教师基金会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项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师基金会采购活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6月4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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