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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管理和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8-0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以下简称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帮助解决中小学教师及教研员(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在开展科研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接受社会公开捐赠,对中小学教师在开展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资金支持,从而促进中小学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第三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师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或专家具体操作落实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坚持公益性原则,不收取受资助教师任何费用,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研究成果归受资助教师所有。教师基金会不得将受资助教师的相关研究成果用于市场化、商业化目的,教师基金会可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公益性展示。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有科研资金需求的中小学教师个人或团队(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中小学教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诚实守信;
4.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于申请资助的科研项目已设计出具体的研究方案。

第七条 申请科研公益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坚持下述原则:

1.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 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教育教学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实践性、有效性;
3. 可为已申请的国家、省级课题或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选题指南》所规定的选题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八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采取个人或团队以项目为单位的申请方式,项目完成期限为每个项目不超过2年,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每个项目具体资助数额由专家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资助对象核定 

第九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每年公布一次选题范围,选题范围公布后2个月内接受申请,其后2个月内组织评审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十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申请要求和程序:

1. 申请人在教师基金会网站(www.jsjjh.org.cn)下载《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将《申请表》发送至邮箱:gongyikeyan@moe.edu.cn。
2. 教师基金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知相关申请人。
3.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将打印好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由申请人或申请团队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上报教师基金会。

第十一条 教师基金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所上报的《申请表》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教师基金会终审通过后,将在官方网站上或其他媒体上对拟资助的申请项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资助科研公益项目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申请人须提交书面请示并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教师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统一备案。

1. 变更申请人所在单位;
2. 变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 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研究;
6.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基金会将中止资助: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4. 已到结题时间但未结题,且未提出延期申请者;
5. 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6. 借“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名义开展非法牟利活动者;
7. 借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被中止的项目名单会在教师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中止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申请教师基金会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发放与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的资金拨付程序为:教师基金会接受社会公开捐赠;教师基金会审核通过《申请表》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款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给受助教师。申请人为团队的,由申请人自行确定主要负责人,教师基金会将资助款拨付至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教师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根据申请人科研项目的开展进度分批次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汇入资助资金,同时向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发放汇款通知书。
资助资金的发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教师基金会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资助科研公益项目通知书后,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汇入项目资助款的20%。第二阶段,申请人在形成阶段性研究成果后,按照教师基金会要求,填写《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中期审核表》(附件2),经审核,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汇入项目资助款的30%。第三阶段,申请人在提交《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最终成果表》(附件3)后,经审核,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汇入项目资助款的50%。

第十七条 教师基金会在每一阶段审核通过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直接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相应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资助教师手上,并组织教师签收,同时将签收表连同向教师基金会开具的财政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一并寄送至教师基金会。

第十八条 资助科研公益项目资助资金须用于与开展科研相关的差旅、会议、购买相关资料及劳务等支出。

第十九条 教师基金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均要建立资助科研公益项目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资助科研公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师基金会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对资助科研公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教师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点击查看项目介绍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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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下载: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申请表.docx

  点击下载: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中期审核表.docx

  点击下载: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资助科研公益项目最终成果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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