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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0-11-09

 

教发基[2010] 10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设立专项基金的有关规定,凡在我会设立了旨在资助、表彰、培训教师等的专项基金。这些专项基金,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近段时间来,有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教师培训、表彰等活动中,未经我会同意即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名义发文开展活动,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我会声誉。为了加强专项基金等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与我会合作开展的活动,特别是以上述专项基金名义开展的活动,必须经我会书面同意后方能发文实施。

二、凡加盖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章发出的任何文件,必须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我会审定、统一编号、加盖公章后发出。数量较大,须由实施单位自行印刷的文件,必须按加盖我会公章的原件印刷,不能作任何文字改动。

三、凡印有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章的证书、奖牌、奖品、锦旗等,必须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我会审定书面同意后印刷或制作。我会书面同意后的证书、奖牌、奖品、锦旗中的文字内容,印刷和制作过程中不能作任何改动。

四、今后凡未书面报告我会同意,擅自加盖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章发出的文件、证书、奖牌、奖品、锦旗等,我会一律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未经我会书面同意擅自加盖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公章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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