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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3-12-31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基金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秘书处编内职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秘书处岗位设置根据教育部人事司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司三定方案,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方案报教育部人事司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秘书处共设岗位10个,其中三级岗位1个、四级岗位1个、五级岗位3个、六级岗位2个、七级以下岗位3个。
第七条 管理岗位具体职责:
(一)三级岗位为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二)四级岗位为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协助秘书长处理相关工作或专项任务。
(三)五级岗位为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日常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六级岗位为相关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协助本处室处长(主任)开展工作。
(五)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分别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负责完成本处室处长(主任)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明确岗位等级,分别为:本科以下毕业生聘为十级岗位,本科毕业生(包括获得双学位本科毕业生)聘为九级岗位,硕士研究生聘为八级岗位,博士研究生聘为七级岗位。
七级及以下岗位新聘用非应届毕业生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满合格后,岗位根据工龄、学历等情况并参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确定。
第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七、八、九、十级职员岗位人员,在岗位工作满3年且3年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具备晋升上一级职员的资格。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在岗位工作满2年且连续2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具备晋升上一级职员的资格。六级岗位及以上提任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同时计入任职年限。

第三章 聘用及入职管理

第十条 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教育部党组根据相关程序选拔任命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他职工严格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与五级岗位及以下职工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三年为一聘期。职工在秘书处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秘书处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新聘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七级及以下岗位新聘用非应届毕业生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依据聘用合同及相关规定,核定新聘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为新聘职工办理工作证、出入证、人事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秘书处京籍职工的个人档案委托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工的考核按照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安排进行。其中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人事司组织。
第十七条 对处室处长(主任)及以下职工的考核,按照《中国教师发展教师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由秘书处组织。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秘书处应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的总体表现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核实与评价、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聘期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档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
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
第二十条 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职工自我培训,具体实施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员培训办法》执行,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者集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者;
(二)对基金会发展规划有重大革新或重大贡献者;
(三)在基金会业务拓展、巩固稳定或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能在期限内执行临时紧急任务且高质量完成者;
(五)长期坚守岗位,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者;
(六)对有危害基金会权益的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七)对基金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 第18号)执行。

第六章 调岗、轮岗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使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实际表现情况,可适时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可通过内部岗位轮换,培养职工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在职职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构成。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职工薪酬福利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资按月发放至职工个人工资卡中,支付日为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应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规定必要扣除的款项由秘书处代扣代缴。

第八章 休假、请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职工享有年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育儿假、丧假、工伤假等国家法定假期,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职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七月至九月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休假的,可以适当延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首次与秘书处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未满的职工。
第三十条 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1.一般职工请假三天(含)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报秘书长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
2.处室负责人请假须分管秘书长核准后报秘书长审批,并向办公室报备。
3.副秘书长请假须秘书长审批。
职工请假前须安排好本职工作,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需口头请假,待返岗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章 退休和返聘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三十二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秘书处应研究提出办理退休的意见,报教育部人事司批准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职工退休后,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有热情到基金会服务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进行返聘。
第三十五条 返聘人员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服从管理和调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中的“人事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2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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