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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24-11-25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基金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秘书处编内职工。考核、培训、奖励、处分、调岗、轮岗、薪酬福利、请假、休假部分适用于全体职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秘书处岗位设置根据教育部人事司核定的编制数和人事司三定方案,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方案报教育部人事司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秘书处共设岗位10个,其中三级岗位1个、四级岗位1个、五级岗位3个、六级岗位2个、七级以下岗位3个。

第七条 管理岗位具体职责:

(一)三级岗位为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各项工作。

(二)四级岗位为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协助秘书长处理相关工作或专项任务。

(三)五级岗位为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日常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六级岗位为相关处室副处长(副主任),协助本处室处长(主任)开展工作。

(五)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分别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负责完成本处室处长(主任)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明确岗位等级,分别为:本科以下毕业生聘为十级岗位,本科毕业生(包括获得双学位本科毕业生)聘为九级岗位,硕士研究生聘为八级岗位,博士研究生聘为七级岗位。

七级及以下岗位新聘用非应届毕业生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满合格后,岗位根据工龄、学历等情况并参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确定。

第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七、八、九、十级职员岗位人员,在岗位工作满3年且3年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具备晋升上一级职员的资格。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人员,在岗位工作满2年且连续2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具备晋升上一级职员的资格。六级岗位及以上提任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同时计入任职年限。

第三章 聘用及入职管理

第十条 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教育部党组根据相关程序选拔任命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他职工严格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与五级岗位及以下职工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三年为一聘期。职工在秘书处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秘书处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二条 秘书处新聘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七级及以下岗位新聘用非应届毕业生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依据聘用(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核定新聘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为新聘职工办理工作证、出入证、人事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秘书处京籍职工的个人档案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培训

第十六条 秘书处职工的考核按照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安排进行。其中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人事司组织。

第十七条 对处室处长(主任)及以下职工的考核,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由秘书处组织。

第十八条 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前,秘书处应以聘用(劳动)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的总体表现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核实与评价、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聘期考核侧重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档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

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由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可以续订聘用(劳动)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

第二十条 职工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职工自我培训,具体实施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员培训办法》执行,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或者集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者;

(二)对基金会发展规划有重大革新或重大贡献者;

(三)在基金会业务拓展、巩固稳定或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能在期限内执行临时紧急任务且高质量完成者;

(五)长期坚守岗位,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者;

(六)对有危害基金会权益的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七)对基金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经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章 调岗、轮岗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使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实际表现情况,可适时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职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可通过内部岗位轮换,培养职工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在职职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构成。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职工薪酬福利按照《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资按月发放至职工个人工资卡中,支付日为每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应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规定必要扣除的款项由秘书处代扣代缴。

第八章 请假、休假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职工请(休)假包括:公假、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二十九条 公假

(一)公假是指因公共原因或按有关规定不能出勤而申请的假期。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公假:

  1. 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活动的;
  2. 凭学校通知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 工作人员体检、打疫苗等;
  4. 国家法律或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公假假期。

第三十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因本人自身原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工休假而申请的假期。

(二)申请病假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交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

(三)连续或全年累计请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四)累计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五)长期请病假(1年以上),经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准予长期病休。

(六)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请病假超过2个月(含)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假

(一)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而申请的假期。

(二)连续请事假5个工作日(含)以内的,不扣工资;连续请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按超过的天数扣日基础性绩效工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请事假超过24个工作日(含)的,扣超过天数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三)连续请事假2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3个月。

(四)因完成基金会重大工作任务的加班,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后可冲抵事假。

第三十二条 年休假

(一)年休假是指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二)秘书处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七月至九月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休假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安排休假。

(三)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以下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以上者;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者;首次与秘书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试用期未满的职工。

第三十三条 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1.请假1天及以上的均需填写《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附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留存。

2.干部职工请假3天(含)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5天以内(含)由分管秘书长审批,5天以上由秘书长审批。

3.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分管秘书长核准后报秘书长审批。

4.副秘书长请假须秘书长审批。

职工请假前须安排好本职工作,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员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批准人及办公室销假。因突发事件或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提前请假的,须于当日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获批准,且在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旷工:

  1.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 批准假期已满,不续假或请求续假未准而继续不上班者;
  3.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不到工作岗位者。

(二)旷工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天。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秘书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第九章 退休、返聘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三十七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秘书处应研究提出办理退休的意见,报教育部人事司批准后,到龄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职工退休后,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有热情到基金会服务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进行返聘。

第四十条 返聘人员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服从管理和调配。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有关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中的“人事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4年11月19日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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